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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绍兴市住宅小区车库车棚管理的 指导意见》、《绍兴市住宅小区停车管理 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7-18

关于印发《绍兴市住宅小区车库车棚管理的指导意见》、

《绍兴市住宅小区停车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市)政府,市级有关单位和部门:

现将《绍兴市住宅小区车库车棚管理的指导意见》、《绍兴市住宅小区停车管理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6月11日

 

绍兴市住宅小区车库车棚管理的指导意见

为规范住宅小区车库车棚的使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住建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和《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车库车棚是指按规划要求为住宅配套建设、用于停放机动车或非机动车的附属建筑物。车库车棚的业主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设计用途使用车库车棚,一律不得有下列情况和行为:

一、车库车棚一律不得用于改变原使用性质的出租。有用于改变原使用性质的出租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住建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严格进行处罚。

二、车库车棚一律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有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属无照经营,予以取缔;已取得相关证照的,按照“谁颁发、谁负责”的原则限期收回相关证照。

三、车库车棚一律不得用作经营性仓储。有用作经营性仓储的,责令限期清退;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品的,依法从严处罚。

四、车库车棚一律禁止改作厨房、餐厅、客厅、卫生间和棋牌室等;禁止在车库车棚内安装管道燃气或使用瓶装液化气及家用电器等。在车库车棚内擅自设置的厨房设施、卫生设施、洗涮设施和电力设施等,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各专业部门可予以封堵、拆除和清理;上述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执法部门予以严肃查处。

五、车库车棚一律不得用于出租居住。有用于出租居住的,责令限期搬离。拒不搬离的,相关专业部门可采取断水、断气等措施。

确因特殊原因要暂时居住车库车棚的,需具备以下条件:

1.居住人必须是业主本人或其直系亲属,且因年老体弱、身体疾病或腿脚行动不便;

2.居住人的实际监护人应在本小区居住,并落实监护责任;

3.用作居住的车库车棚禁止安装管道燃气或使用瓶装液化气及蜂窝煤,相关排污设施必须按规范要求接入管网,严禁随意排放。

符合上述条件的需经所在街道(镇)核准,并挂牌公告。

六、对擅自安装在公寓式小区车库车棚外面的水龙头、水斗、洗衣台板等洗涮设施,一律予以清理。

七、拒不整改问题的车库车棚的业主,是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一律抄告相关单位和部门予以问责追责。

八、对住宅小区车库车棚的管理,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直各开发区管委会为责任主体。发现违法违章行为需要查处的,公安、消防、环保、安监、市场监管和综合执法等部门要协作配合,联合执法。

 

绍兴市住宅小区停车管理的指导意见

为加强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规范居民停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的管理,由小区物业公司负责管理,没有物业公司的小区由社区负责。

二、住宅小区设置停车泊位的,应当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遵循车辆通行条件,消防安全需要,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置。

三、住宅小区停车泊位的施划,由物业公司或社区根据小区实际情况,提出施划草图,由属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会同消防、公安等部门进行实地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划。

四、小区物业公司或社区应引导车辆有序停入停车泊位内,及时劝导、纠正乱停车行为;可根据业委会的委托,对小区进行有偿停车服务。

五、任何住户不得擅自施划停车泊位,不得设置影响车辆停泊的障碍,不得独自占用小区的公共停车泊位。

六、住户乱停车影响消防安全的,由消防部门予以查处;住户占用公共绿地乱停车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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