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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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物业保修金交存、使用和退还等事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9-20

关于进一步明确物业保修金交存、

使用和退还等事宜的通知

各区、县(市)建设局,市直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各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的意见》(绍政办发〔2008〕8号)、《关于物业保修金退还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建〔2017〕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物业保修金交存标准

用于销售的物业,建设单位在房屋产权初始登记之前,应当按照建筑安装总造价2%的比例交存物业保修金,作为建设单位履行保修义务的保证金。其中装配式建筑项目,以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扣除预制构件总价的2%计取。

建筑安装总造价以各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载明的合同价格为准。

二、进一步明确物业保修金使用程序

(一)保修金使用原则

物业保修期内,原则上不予使用物业保修金。建设单位接到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维修申请报告后,拒不履行保修责任的,申请人可以向保修金管理机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进行督促,并提供保修期限证明等材料。保修金管理机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并督促建设单位履行保修责任。

(二)保修金申请使用程序

1.经保修金管理机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通知督促,建设单位在15日内仍未组织维修的;或因歇业、破产等原因无法履行保修责任的,申请人可持下列书面材料,向保修金管理机构申请使用保修金:

(1)物业保修金使用申请表;

(2)经专业机构鉴定或者相关质量主管部门认定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文件;

(3)维修工程实施方案;

(4)《授权委托书》;

(5)申请人向建设单位提交的书面维修申请报告;

(6)工程合同(含施工单位证明);

(7)工程预算报告(超过1万需造价咨询单位出具预算审价报告)。

经保修金管理机构审核,对符合拨付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物业保修金划转申请表后,按维修工程预算审价报告总价款的60%预拨付。

2.维修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持下列书面材料,向保修金管理机构申请维修费用的结算:

(1)物业保修金划转申请表;

(2)工程决算报告;

(3)竣工验收合格资料(由申请人签字认可);

(4)维修事项的公示资料及公示照片;

(5)施工单位出具的维修费用发票。

维修工程结算费用应当以造价咨询单位审价的决算费用为准。

3.保修金管理机构应当将保修金使用划转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公示期满后,将保修金使用尾款拨付给申请人。

(三)保修金的补足

保修金管理机构应当在维修工程竣工结算尾款拨付后1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物业保修金交存通知单(补足)》。逾期不补足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若保修期限8年已满且物业保修金已使用的,不足部分原则上不再补缴。

三、进一步明确物业保修金退还程序

(一)保修金退还申请

1.首套房屋交付满8年后,建设单位可持下列材料向保修金管理机构提出退还申请:

(1)物业保修金退还申请表;

(2)首套房屋交付使用交接书;

(3)保修金开户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

2.保修金管理机构应在受理申请后,在相关物业管理区域内、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30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无效的,保修金管理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物业保修金本息余额退还给建设单位;公示期内建设单位履行保修义务未完毕的,保修金暂不予退还。异议处理方式参照《关于物业保修金退还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建〔2017〕1号)执行。

(二)物业保修金计息

物业保修金计息期限为8年。存储期间每年按照当年1月1日的一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结息一次,当年交存、使用或者退还的部分按照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息(不计算复利)。

(三)建设单位变更

1.物业保修金存储期间,建设单位发生企业更名的,应当凭更名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批复、向保修金管理机构申办保修金帐户信息变更手续。

2.物业保修金存储期满后,建设单位因破产、解散或者其他情形丧失主体资格的,在清算时应明确承担保修义务的一名法人股东,并持相关变更材料,向保修金管理机构申办变更手续;在清算时未明确相关保修义务及变更关系的,在申请保修金退还时,还应出具原股东成员一致同意变更的决定书。

保修金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变更物业保修金帐户信息通知书》,通知保修金开户银行变更相应帐户信息。

2.建设单位因破产、解散或者其他情形丧失主体资格且未办理前款变更手续的,保修金管理机构应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物业保修金本息余额转为同一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作为应急备用金。

四、保修项目的造价咨询要求

1万元以上保修项目应进行造价咨询。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区、县(市)物业管理部门应通过公开征集程序确定造价咨询单位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原则上2-3家企业进入名录。

(二)保修项目应先报各区、县(市)物业管理部门确定是否符合保修金使用条件,再从名录中安排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核。

(三)名录内企业对保修项目进行造价咨询时,应出具书面报告或意见。名录外企业开展的造价咨询不作为保修金申请使用和拨付结算的依据。

(四)超过10万元的项目,造价咨询单位应进行全过程跟踪审核。

(五)造价咨询费用在相应保修项目的保修金内列支,收费标准按现行造价管理规定计取。

(六)造价单位核增核减的效益收费,按相应规定计取,由被审核的施工单位支付。

五、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保修责任。对于拒不履行保修责任的,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相应处理,并可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六、本通知所指“申请人”可为业主、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单位。

七、未尽事项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附表:

1.物业保修金申请表 

2.物业保修金使用结算审核表 

3.物业保修金退还申请表 

4.保修金使用公示样表

5.保修金退还公示样表

 

 

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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