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规章
规范性文件
 
     绍兴市区老旧物业危急维修管理办法(试行)

绍兴市区老旧物业危急维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老旧物业长效管理机制,切实保障老旧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根据《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绍兴市区物业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区老旧物业维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符合下列物业之一的紧急维修:

(一)未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

(二)原由政府组织实施立面改造的。

已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应急备用金管理规定执行。

已建立房改房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使用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属地政府(管委会)对本区域内老旧物业危急维修管理负总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负责对辖区内老旧物业危急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物业行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物管部门)负责辖区内老旧物业危急维修项目审批工作,负责编制危急维修资金年度计划和统计资金使用情况。

审计部门负责老旧物业危急维修资金的使用等情况的审计工作。

街道(社区)(以下简称街道(社区))负责设立应急预案、编制物业区域内危急维修方案、组织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工程决算审核等工作。

第四条 以下影响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安全使用的紧急情况,属于危急维修范围:

(一)房屋屋面、外墙发生大面积严重渗漏,外檐、外墙饰面脱落的;

(二)落水管、污水管等排水管道破损、漏水等影响业主正常使用的;

(三)楼地板、扶梯踏步板断裂和扶手栏杆松动损坏等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

(四)其他严重影响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安全使用的紧急情况。

第五条 危急维修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相关业主或业委会就需危急维修的项目内容,向街道(社区)提交书面申请;

(二)街道(社区)收到申请后立即组织现场勘查,经勘查需要维修的,出具初步维修方案报物管部门;

(三)物管部门接到报修后应在48小时内(情况特别严重的,应当天)对街道(社区)提交的相关申请资料予以审核,并确定维修方案;

(四)街道(社区)根据物管部门审定的维修方案委托专业施工单位组织维修,并全程监督施工质量和进度;

(五)维修工程竣工且经街道(社区)验收后,物管部门根据街道(社区)审核的工程决算(资金应控制在预算额度内),将维修费用拨付至相应单位。

如单项维修工程超过30000元(含)的,由物管部门委托专业审计机构进行审价,并出具审价报告。

第六条 当出现危及房屋安全、或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特别严重时,街道(社区)应先行组织施工单位排险抢修同时报物管部门,程序办理同第五条。

第七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危急维修资金由“业主筹资、政府补助”两部分组成,具体实施细则由属地政府(管委会)另行制定。

原由政府实施立面改造的共有部位的维修,其费用由政府全额支出。

第八条 属地政府(管委会)应及时建立老旧物业危急维修专项资金,并根据需要将老旧物业危急维修专项资金列入属地财政预算,用于解危应急资金、治理改造项目补助等方面。

绍兴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从收益结余资金中给予补助越城区200万元(暂定三年),作为越城区政府危急维修资金。

第九条 违反规定骗取、挪用危急维修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所指市区范围为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市直各开发区。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9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规范性文件


网站首页 | 加入收藏 | 协会简介 | 联系我们
绍兴市物业协会 版权所有 备案号:浙ICP备17023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