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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绍兴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

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绍兴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补充规定的通知

 

市区各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现代物业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2〕19号),以及价格管理和物业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现对《绍兴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绍市发改价〔2005〕122号,以下简称《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普通住宅小区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前,拟定前期物业服务方案,确定物业服务等级,在公布的《办法》及市价格权限部门规定相应等级的基准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内,通过招标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理物业服务收费备案收讫手续,并在物业销售时与业主签订的前期物业合同中明确。

二、确定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对照《办法》规定的〈绍兴市区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必须达到相应等级“内容和标准”项的94%以上,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能确定为该等级。

三、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方案确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超出《办法》规定的(多层特级、高层一级)最高政府指导价相对应服务标准的,建设单位可按优质优价原则提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定。

四、普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共同拟定的本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不再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五、小区内公共停车场所(含小区道路停车泊位)收费,按《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绍市发改价〔2012〕46号)规定执行。

六、本补充规定,自二○一二年八月一日起执行。此前已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普通住宅小区,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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