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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绍兴市物业管理专家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绍兴市物业管理专家库管理

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市)建设局,市直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级各部门、单位,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活动,完善专家咨询、考评、论证及招投标等机制,指导我市物业管理工作有序、健康、全面发展,我局研究制定了《绍兴市物业管理专家库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9月20日

 


 

 

绍兴市物业管理专家库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物业管理专家作用,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等活动,建立健全专家库管理制度,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内开展下列物业活动需要使用市物业管理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适用本规定。

(一)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评审;

(二)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评审;

(三)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的研讨、咨询、培训和宣传;

(四)物业服务争议调解及重大事件调查;

(五)物业管理课题调研;

(六)物业服务规范和服务标准的编制与审定;

(七)物业服务咨询。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专家,是指对物业服务行业专业知识和技能有专门研究的,主要来源于物业服务企业、高校、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以及入选专家库的专家。

第四条 专家库管理遵循“入库核准、集中管理、资源共享、规范使用”的原则。

物业管理专家任职资格为三年,任职时间自绍兴市物业管理专家名册公布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 市物业主管部门是我市物业管理专家的行政主管部门。专家库日常管理委托绍兴市物业协会(以下简称“市物协”)承担。

(一)专家库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1.负责专家库的建设与管理;

2.负责专家库管理办法或规定的制定;

3.负责专家征集、出入库的考核与审定;

4.负责违法违规专家的处理。

(二)市物协职责:

1.负责专家征集、出入库的初审;

2.承担专家库管理系统建设、维护和技术支持,以及专家库动态信息的管理;

3.负责专家的管理、使用和联络;

4.负责违法违规专家的调查;

5.建立专家库专家档案。

第六条 物业管理专家应当热爱物业管理事业,身体健康,有从事专家活动足够的时间,掌握并熟悉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声望,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物业服务工作满8年以上、担任企业领导职务满3年以上;或者担任企业工程技术部门、项目经理满5年,并且具体主持或者承担创建过“市级”以上物业示范项目的从业及任职经历;

(二)近5年承担过两次以上省或市组织的物业服务项目评标或者物业示范项目考评;

(三)承担或者参与过市级以上物业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行业规范标准的起草、制定;

(四)在CN刊号杂志发表过两篇以上物业管理相关文章;

(五)行政主管部门长期分管、从事物业管理或者相关研究的人员;

(六)从事物业管理教育、律师、行业协会相关人员入选专家,应具有中级及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持有律师执业资格满5年以上的人员。

第七条 物业管理专家的申请采取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采取单位推荐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

符合条件的人员向市物业协会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见附表一),并附有本规定第六条条件的证明材料,申请人对填报资料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物业管理专家由物业管理专家资格评审小组予以认定、授予或者取消。专家资格评审小组由市物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行业协会不少于5人单数组成。

第九条  物业管理专家资格评审小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审核。专家资格评审小组对提交申请人材料进行初步审核,保留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对有争议的申请人,专家小组进行表决,超过到会评审小组半数以上同意的予以保留。

(二)公示。对审核通过的物业管理专家名单,在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绍兴市物业协会网站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三)认定。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专家评审小组认定为物业管理专家资格。市物协将认定的物业管理专家纳入绍兴市物业管理专家名册并予以公布。

第十条 专家库由市物协实行动态管理。

物业管理专家任职期满或增补调整的,根据本规定重新予以认定。特殊需要的,可临时聘用。

第十一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调出专家库:

(一)本人书面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因超龄、身体健康问题或者工作变动等,客观上不适合入选专家条件的;

(三)一年内无正当理由推卸、放弃专家活动累计两次以上的;

(四)不能胜任专家资格其他情形的。

第十二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专家资格:

(一)以专家名义活动,接受或者索取馈赠、宴请和不正当利益的;

(二)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等影响评审结果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

(三)发生各级主管部门、单位或者个人投诉行为,经核实查证的;

(四)以隐瞒、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入选专家资格的;

(五)被依法追究责任或者违法犯罪的。

    第十三条 在市内开展相关物业管理活动的部门、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可依规申请使用专家库。

第十四条  专家库的使用,按照“活动性质、专业对口、回避制度”的原则,采取随机抽取和指定相结合的方式,抽选专家参加物业活动。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时,参与评标的专家成员应由招标人于评标会24小时前到市物业管理专家库名册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与招标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库成员,应当在抽取后予以回避,并由招标人按回避人数重新抽取。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专家参与活动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 所参与的活动与本人或者所在单位有利害关系的;

(二) 三年内曾在活动涉及的单位任职或者担任顾问的;

(三) 配偶或者直系亲属在活动涉及单位任职或者担任顾问的; 

(四) 曾与活动涉及单位发生过司法纠纷的;

(五) 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其它情形。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专家应当回避但未回避的,一次给予警告,6个月内不得参与本规定第二条中的任何活动;二次取消任期内专家资格,三年内不得受聘。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专家不得向外界透露参与工作的商业秘密及当事人信息等情况。

第十九条 专家评审活动应坚持“依据充分、客观公正、廉洁高效”原则,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根据专家违法违规的事实,向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察室举报或者投诉。

第二十条 专家个人的违法违规等行为对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由专家个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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