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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区生活垃圾倾倒费用问题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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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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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区生活垃圾倾倒费用问题的函
绍兴市环运废弃物处置有限公司:
近期,市物业协会接到了不少物业服务企业有关小区生活垃圾倾倒收取垃圾倾倒费用且标准不一的来电。对此,本协会高度重视,专门咨询相关部门,并经查阅政策文件,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十九)健全收费制度: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成本和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情况,体现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等差别化管理,并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综上可见,生活垃圾处置费用应当向垃圾产生的单位或个人收取,即小区内的生活垃圾处置费应由业主缴纳。同时,根据《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07〕2285号)文件,物业服务费并不涵盖垃圾处置费。此外,也未查询到目前绍兴有出台相关收费标准。
对此,为维护物业企业的合法利益,本协会希望贵公司对收取垃圾处置费用的收费文件及标准予以明示,并告知小区全体业主。
特此函告。
绍兴市物业协会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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