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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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区域电动车停放的警示通知
发布时间: 2021-8-4

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区域电动车停放的警示通知



各物业服务企业:

8月1日起,由应急管理部出台的《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规定》第四十七条中明确指出,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现发现柯桥区世纪星城、湖东景园、金柯嘉园、独山嘉园等小区,发现均存在违规停放的电动自行车堵塞通道等现象。市及各区消防大队明确表示将开展专项检查,对拒不改正的个人或单位将依法处置。下一步还将和建设、公安等相关部门和属地镇街联动,开展重点治理,最大限度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物业服务企业应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电动车的管理,严禁在建筑物内的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

二、各物业服务企业应利用小区及单元公告栏、业主微信群等媒介加强消防安全宣传,并将《规定》中的相关要求告知业主,从而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各物业服务企业应引导业主将电动车停放在指定停放地点,电动车充电应在指定区域进行充电。对发现电动车违停放和充电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制止,防止火灾事故生;

四、各物业服务企业应加强对服务范围内电动车定点停放区域的充电装置的巡查,以防意外事故发生,并重点加强建筑物内的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及消防通道等公共区域的安全巡查,做好相关的巡查记录;

五、各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消防等相关部门,做好对电动车停放和充电引发火灾的防范常识宣传,增强业主的消防安全意识,引导业主规范停放电动车和充电,严禁电动车进入电梯及上楼充电;

六、各物业服务企业对不听劝阻的业主及电动车违规停放或违规充电行为,要及时做好记录并保留相关证据,并在第一时间内向相关部门报告(如消防大队等),避免物业服务企业承担不必要的风险和法律责任。

 

 

绍兴市物业协会

2021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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