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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物业协会章程

绍兴市物业协会章程

(经2019年5月24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绍兴市物业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绍兴市从事物业服务工作的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盈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致力推进绍兴市物业服务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加快物业市场进程。宣传物业管理法律、法规,为企业提供行业发展动态和信息。开展调查研究,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要求及提出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为政府决策服务,在政府、企业与业主三者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注重行业自律,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树立良好的经营作风,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行业合法权益,为维护绍兴市和谐社会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绍兴市房地产管理处,登记管理机关是绍兴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绍兴市房地产管理处。本会接受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设在:绍兴市二环北路360号天龙大厦10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及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深入开展行业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参与制订、修订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完善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

(三)围绕规范市场秩序,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四)组织会员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和有关学术交流,开展物业服务质量评优活动,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六)组织会员单位向社会承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物业服务业务,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为业主提供良好的物业管理服务。

(七)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非营利性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三)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只设单位会员。即具有独立的民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经营管理及与其相关的社会团体,有关行业组织。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已取得一定的业绩并在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十条 会员申请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资料;

 (二)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确认;

 (三)交纳会费;

 (四)发放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秘书处应当设置会员名册。会员有名册记载内容变更的,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秘书处。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的活动;

(二)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的优先、优惠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四条 会费标准:

(一) 副会长单位每年交纳8000元;

(二) 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每年交纳6000元;

(三) 普通会员单位每年交纳2000元。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会员如果连续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第二十一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1/5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成员实行单位理事制。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调动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经征得本会秘书处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另行推举理事人选。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理事若干。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七)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采用通讯形式行使表决权。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三、五、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被相关职能部门或单位列入不诚信单位的企业,自动取消常务理事单位或理事单位称号。

三十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采用通讯形式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 经百分之十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 本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9名、秘书长1名,其产生和任免程序执行登记管理机关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5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三十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 秘书处是理事会的办事机构,秘书处是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秘书处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部。工作部由会长会议提议并报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设立。


第五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四十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 本会会员收费的标准与收取办法,经会员大会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五十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五十四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五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六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七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八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九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六十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六十一 本章程经2019年5月24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六十二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属本会的理事会。 

六十三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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