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物业协会章程
(经2020年8月7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绍兴市物业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绍兴市从事物业服务工作的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盈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致力推进绍兴市物业服务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加快物业市场进程。宣传物业管理法律、法规,为企业提供行业发展动态和信息。开展调查研究,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要求及提出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为政府决策服务,在政府、企业与业主三者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注重行业自律,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树立良好的经营作风,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行业合法权益,为维护绍兴市和谐社会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是绍兴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东湖街道党委。本会接受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或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设在:绍兴市二环北路360号天龙大厦10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深入开展行业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参与制订、修订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完善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
(三)围绕规范市场秩序,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四)组织会员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和有关学术交流,开展物业服务质量评优活动,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六)组织会员单位向社会承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物业服务业务,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为业主提供良好的物业管理服务。
(七)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只设单位会员。即具有独立的民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经营管理及与其相关的社会团体,有关行业组织。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已取得一定的业绩并在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九条 会员申请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资料;
(二)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确认;
(三)交纳会费;
(四)发放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的活动;
(二)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的优先、优惠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会员如果连续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成员实行单位理事制。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调动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经征得本会秘书处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另行推举理事人选。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七)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采用通讯形式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决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被相关职能部门或单位列入不诚信单位的企业,自动取消常务理事单位或理事单位称号。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采用通讯形式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八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一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二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三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四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0年8月7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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